定西商标注册前需要准备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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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商标注册前需要准备哪些工作

作者:定西元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5 08:15:18

定西商标注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过程比较麻烦,容易出现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重要阶段。而且,随着商标法的不断完善,注册商标的数量越来越多,导致了商标注册的困难。只有做好商标准备工作,才能减少商标注册过程中人为因素造成的延误和拒绝等,做好商标注册前的准备工作。

1、 商标代理公司的选择技巧在注册商标之前,我们都希望选择正规的商标代理公司来办理,这样不仅能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快捷的办理,而且还能保证。当然,我们应该选择一家大的商标代理公司,而不是一家小公司来处理,没有任何保证。事实上,如果可以选择代理公司,可以现场测试,这更直观,我们还可以通过互联网了解公司的规模、分支机构的数量、员工的数量。从这两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公司的规模。之后,我们可以了解公司的组织结构。只有完善的企业结构,才能在每个业务环节都有相应的保障,才能单独完成商标相关业务。

2、 如何选择商标和商标类别一般来说,商标注册是指自行设计商标或者由商标代理公司将商标设计的因素和要求告知代理公司,这是很正常的。而且,商标代理公司相当专业,所以一般没有基本错误。我们自己设计商标的时候,一定要突出商标的特色,这样才能与他人沟通,提高商标的通过率,严禁使用商标的禁词,然后采用商标查询的方法,了解该商标是否已经注册,或者他人已经先注册。在选择商标类别的过程中,要根据自己的产品选择商标类别,或者商标类别的范围大于产品的范围,这是对自己商标更重要的有利保护。

3、 商标注册资料准备商标注册资料的编制必须完整,避免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因商标资料不完整而导致注册申请被驳回或延期。一般来说,如果你不知道需要准备什么样的信息,你可以咨询企业的帮助,你就会知道你需要准备什么样的信息。一般来说,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图案和业务都是要求在商标注册营业执照等,都可以办理商标注册,很多人只是因为信息不全,有一个延伸,原来的商标注册时间比较长,除了延期,基本上只能无奈地等待。商标注册前需要准备哪些工作?主要是在商标注册前完成以上三点。

基本上,它已经准备好了。此外,我们还可以知道注册一个商标需要多长时间。我们可以按照商标注册的阶段和时间周期来处理各个环节的交接和存在的问题。

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

(二)申请人地址是否正确、准确;

(三)申请人名义、章戳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四)申请人要求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填写得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其经营范围;

(五)通过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是否合乎要求;

(六)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合乎要求;

(七)应附送的证件、说明等,是否完备;

(八)商标注册申请的规费是否缴纳;

(九)书写要求是否合格。 

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与企业名称又有密切联系,尤其是它们在将本企业与其它企业、本商品与其它商品相区别的作用上十分类似。

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有的企业在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就将商标改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来使用,如原青岛电冰箱总厂改为“海尔集团公司”,原今日集团更名为“乐百氏”。也有一部分企业为打开市场销路,在感觉到法律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规定得较为严厉后,便转而考虑将他人的商标拿来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产生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其实这也属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包括:

1、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它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

2、将它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即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先进的信息传播方式使商标知名度的创立时间愈来愈短,相比之下,企业名称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得多,故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要远多于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情况。

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如何解决呢?  一、199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未充分估计到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诸多情况,其在第9条中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第5条还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名称权侵犯了他人商标权应适用“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但此种标准对个人的主观判断依赖很大,不同的社会背景,文化程度、行业特点、心理状态等都可能造成大相径庭的判断结果。故不具备法条应有的清晰性和明确性,导致有关部门在实际执行中的有意或无意的偏差。

二、1992年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的情况开始浮出水面,9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明显滞后现实的发展。1993年12月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这部肩负维护市场公平重任的法律仍然未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现象予以足够重视。其对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没有丝毫触及,对于侵犯企业名称权现象则规定了一个十分模糊的标准“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五条第3款)。1996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此通知针对“有些地方的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将其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

三、由于上述法律文件一直未能彻底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问题,企业权益被恶意侵害现象普遍存在,不仅在个体上使企业权益受到侵害,也从整体上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化、法治化建设过程,直接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进一步深入改革、准备加入WTO法律条件上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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