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企业注册商标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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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企业注册商标有哪些类型?

作者:定西元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04 08:25:53

国际商标注册的常用的方式:一是逐一国家商标注册(也称单国注册);二是商标国际注册。商标注册1.概念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商标注册的一种商标国际保护方式。所有缔约国共有93个。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仅是所有缔约国之间的一种商标国际注册方式,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只需要提交一份申请就可以指定多个缔约国进行注册。

但是,申请需要国内申请或注册基础,即:如果企业要申请的国家为纯协定书成员国,那国内基础必须已经获得注册才可以办理;如果企业要申请的国家为纯协定书成员国以外的其它国家,那国内基础申请只要已被受理即可办理。

特点(与单国注册相比较而言)

1)国际注册前官方不受理查询,如果在后期实质审查中有的国家由于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而被驳回,就只能保留在其它未驳回国家的注册申请;单国注册一般都可进行在先近似查询;如果申请人要求对注册的国家查询,也可通过单国申请查询的方式和收费进行查询;不过即使通过单国申请方式进行查询,按照商标国际注册的流程,在各个指定国家进行实质审查的时候,离查询时间也有一段相当的差距(至少在半年以上),查询的误差会相应的增加。

2)一份申请可指定在多个国家申请,如果不遇到单国审查意见或初审驳回或异议,程序比单国注册要简洁;但是如果遇到临时驳回等情况还是必须按照单国的程序办理(即:须委托当国律师办理)。

3)国际注册有一个固定的时间范围(一般在申请后1.5~2年审查完毕),单国注册各国的注册完成时间差距较大,但有些国家的申请时间比要快。

4)在顺利注册的情况下,的收费相比于单国注册要节省。

驰名商标并不是与“普通商标”或者“非驰名商标”相对立的一类商标,它与普通定西商标注册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它首先应当符合商标法对普通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条件。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驰名商标的含义至少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这意味着,驰名商标并不是与“普通商标”或者“非驰名商标”相对立的一类商标,它与普通商标注册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它首先应当符合商标法对普通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条件。驰名商标之所以受到特殊保护,是因为它的“驰名”从这个角度来看,驰名商标又与普通商标有所不同。虽然任何一个普通商标注册都有可能成为驰名商标,但是在它“驰名”之前,却不能享有只有驰名商标才能享受到的特殊保护。因此,“驰名商标”这一概念的核心应在“驰名”二字上。

2、—个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事实状态。也就是说,一个商标驰名与否,并不取决于“主管机关”的认定,而取决于是否“在中国味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商标驰名的事实状态应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某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驰名的商标并不意味着它就永远是一个驰名商标。在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标称某个商标是“驰名商标”(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着这种现象),实际上赋予了“驰名商标”以永久或较长时间的地位或者称号,这是不符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基本精神的。

3、—个特定商标自身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在法律上并无意义,只有当它与其他商标发生冲突时才有意义离开了具体的情势而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至少在商标法上是没有意义的,因而也是不真实的。

4、驰名商标不但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而且同时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由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总是与具体的冲突情势联系在一起,因而“驰名商标”一次本身就具有一种特殊含义:它表明了一个商标与另一个商标之间的冲突。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不但与该商标的所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还关涉与其对立的另一个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绝不应当只是单方面的,充分尊重并保护与该“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商标所有人在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的参与及相关权利,也就显得非常必要。

现行商标法没有区分撤销与无效,而且在第5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和第6章商标使用的管理中规定了两种性质不同的注册商标的撤销:第5章第41条第1款的撤销,性质上属于注册绝对无效,商标局应当主动依职权撤销,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而且没有期限限制(准确地说,应当叫宣告注册无效);第2款规定的撤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撤销,即注册有瑕疵,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撤销,超过规定的期限,注册的瑕疵将因期限的超过而得到补正,注册确定有效,不能再撤销。

撤销的效力溯及注册之日,被撤销的定西商标注册自始无效。第6章第44条和45条的撤销,性质上属于对使用不当或者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注销。注销与撤销的区别在于,注销不是对商标注册效力的否定,而只是对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或者严重违规使用的一种处置,其效力自注销之日起向后发生。修订送审稿继承了现行法的规定。

上述规定既没有区分无效与撤销,又混淆了撤销与注销,在同一部法律中,用同一个词撤销,表达性质完全不同的三种事物、三个概念,给人们学习和理解法律造成困难,也不利于法律的执行。

根据民法原理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有瑕疵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分为无效和可销撤两种。无效指的是民事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绝对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种民事行为的特点是:第一,绝对无效,即对任何人都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第二,自始无效,即从行为成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当然无效,即不管是否有人主张无效,也不需法院等有关机关宣告,该行为都无效;第四,永远无效,即不能因时间的超过补正其效力。什么样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民事行为在实施时即存在瑕疵,如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存在欺诈、错误、乘人之危等导致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

民事行为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出来主张,民事行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意思的瑕疵,更需受欺诈、胁迫的当事人自己主张,他人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判断。所以对这类行为法律并不直接规定无效,而是赋予相对人一定期限内的撤销权,如果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相对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因时间的经过而补正了其缺陷,成为确定有效的法律行为。

《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撤销事由性质上属于无效行为,因此主管机关可依职权宣告商标注册无效,任何人也可以请求主管机关宣告其无效,而且不受时间限制。第41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撤销事由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可撤销行为,只有受该行为损害的利害关系人才有权提出撤销请求,而且其撤销权受5年期限的限制,5年期满,撤销权消灭,有争议的商标注册确定有效。此次修法应按照民法原理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厘清相关概念,将第41条第1款的撤销改为无效(其中第二句或者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否应当删除,可以讨论),第2款和第3款仍用撤销,而第44条和45条的撤销应改为注销。

众所周知,想要成功注册一个商标需要1年左右的时间,这是因为进行定西商标注册的步骤非常繁琐、商标局的工作人员还会对商标的注册的相关资质进行详细的审核、且排队注册的商标非常多短时间难以完全处理。那么很多商标注册者都会产生疑惑:怎样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接下来我司就为大家解答。

材料准备充分根据商标注册审核的流程显示,注册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后,商标局首先会对这些材料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资格、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规范等。

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商标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责令申请人限期补正,重新提交符合规范的商标注册申请。严重不符合规范的,商标局将作出退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所以,商标注册者们应该提前将注册材料准备充分,这样一来才能避免由于材料不齐重新审核而浪费时间。

合理地选择商标标志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目前有一些商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比如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标志,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标志,缺乏显著性的商标等都是不能通过商标注册审核的。所以商标注册者在注册之前就应该极力避免出现以上的这些情况,选择合适的商标才能加快商标注册的步伐。

提前做好近似查询这一步骤十分关键,商标近似查询是指按图形、文字等商标组成要素分别进行近似检索,商标注册者可检索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是否已有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的商标。只有提前做好查询工作,才能更快地进行商标注册。

积极应对商标异议商标进入初审公告期的3个月里,随时有可能被他人提异议。商标一旦被提异议,商标申请人如果未能及时拿出相应证据证明商标的合法性,该商标就会被驳回,不予注册。所以,建议商标注册人能借助靠谱的代理机构(比如我司),积极应对商标异议。

通过以上的介绍,我们不难看出,想要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注册人自己做好准备至关重要,其次在自己不能充分应对各种突发状况时,选择合适靠谱的商标代理机构帮忙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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