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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区个人商标注册要遵循哪些原则
作者:定西元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14 08:37:19
定西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商标所有人要是想让自己的商标从普通商标编为注册商标的话,就要向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那么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怎样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怎样的?
一、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自然人商标申请需要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⑴经营者的身份证;⑵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二、法人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企业、公司。
如今申请专利所需要的费用是非常的少了,这对专利人来说是一种专利补贴,大大减轻专利人的经济压力,对于专利申请补贴的要求有哪些呢?下面来看下:
1、发明专利申请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授权及公告7个阶段。
2、申请专利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必须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并按照规定格式填写。
3、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4、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5、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6、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7、权利要求书是申请文件的核心,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思前想后,决定今天跟大家讲一讲2020年注册前海公司的优惠政策,因为刚好也碰到有一个客户问到这个问题,话不多说,下面就跟至善财务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金融服务业政策优势:1、支持前海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2、探索试点跨境贷款;3、支持前海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4、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5、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发展;6、支持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金融企业的准入条件;7、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创新型金融机构和要素交易平台;8。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等。
二、财税优势:1、对前海符合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符合前海规划产业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暂由市政府按照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3、对注册在前海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三、法制政策优势支持前海营造适合服务业开放发展的法律环境。内容有2条:1、探索香港仲裁机构在前海设立分支机构;2、探索完善内地与香港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在CEPA框架下,深化落实对香港的各项开放措施。
四、人才政策优势1、为境外人才、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员在前海的就业、生活及出入境提供便利;2、将前海纳入经国家批准的广东省专业资格互认先行先试试点范围;3、允许已取得香港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直接为前海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服务范围限定在前海内;4、允许已经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五、教育医疗优势支持前海在深港两地教育、医疗等方面开展合作试点。内容有2条: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设立独资国际学校,其招生范围可扩大至在前海工作的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子女;2、允许香港服务业提供者在前海设立独资医院。
六、电信优势加强电信业合作,内容有3条:1、支持港澳电信运营商在前海建立合资企业,经营电信业务;2、鼓励创新电信运营管理模式,支持当地电信企业根据前海实际探索制定优惠电信资费方案;3、支持建设前海国际通信专用通道,满足前海企业国际通信业务需求。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地位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分属不同法律范畴。依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属于人格权,分由不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定西商标注册申请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依据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商标由文字、图形、颜色等各种要素构成,是用来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标记。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用以区别不同市场主体,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公众认为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经营过程中的市场混淆行为。
二、关于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程序(一)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对于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的,属于经营者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和解决。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完善了混淆行为的规定,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增加了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企业名称在使用过程中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处理。
(二)在后申请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权冲突现行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程序来保护在先企业名称权。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企业名称权属于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的范畴。对于在后商标侵犯在先企业名称权的,若在后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则企业名称权人其可以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起商标异议程序;若在后商标已注册,则其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2016年修订并对外公布的《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中明确了在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程序中在先字号权的认定标准:“将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三、积极打击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号的行为我局在商标异议和宣告无效阶段不断加大对恶意抢注、复制、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号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大量恶意抢注、复制、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案件,可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并适用商标法有关规定,作出被异议或被无效商标不予核准或宣告无效的决定。
四、打通全国商号和商标注册信息的共享平台我局积极推进商标数据库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之间数据共享。为进一步推进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之间的数据共享及应用,商标审查系统四期项目已就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应用平台进行立项规划。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建设商标数据开放及分析系统。该项目建成后,市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均可通过该系统在线查询相关商标信息。
五、持续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改革,向社会全面开放各级企业名称库,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比对服务;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对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进行辅助筛查,向申请人提供筛查结果和有关信息,供申请人参考、选择;制定企业名称相同近似比对规则,完善禁限用字词库、提高系统对不适宜名称的提示拦截能力。目前,全国所有省份均已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登记由登记机关预先把关变为企业自主承诺,对于可能与他人知名商标存在的冲突,登记机关主要以风险告知的方式告知企业使用名称可能存在的风险,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使用。
六、妥善处理历史原因导致的商标与商号共存的特殊情况关于您们针对历史原因导致商标与商号共存的特殊情况,提出的“善意共存、包容发展”原则和解决问题建议,言简意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我局深表赞同。下一步,将深入研究论证,妥善平衡各方利益,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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