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定区公司商标转让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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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区公司商标转让有哪些方式

作者:定西元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09 08:35:55

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质押商标《定西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出质入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二)登记后发现有属于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十、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在注册商标之前,需要进行商标设计,但是商标可不是随随便便一画就好的,必须要考虑到商标设计的法律要素。那么商标设计的法律要素有什么?今天我司给大家说说商标设计的法律要素。

商标设计的法律要素有下面几点:

1.商标的构成。每个国家对商标构成的规定都不相同,有的国家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有文字、图形、立体、组合和其他的形式,有的国家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任何文字、符号或者标志等。随着商标竞争越来越激烈,很多国外的商标厂家在商标设计上开始标新立异,拓展新的商标构成元素,比如气味商标、音响商标、电子数据商标、传输商标等。有的国家已经把颜色、产品形状或其包装、音响等都作为了商标的构成要素。不过绝大多数国家还没对上述形式实施法律保护。而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只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其他的形式都不能成为商标的构成要素。

2.商标的显著特征。商标的独特性和可识别性就意味着商标设计出来以后都需要标新立异、别具一格,与其他商标相区分。

3.商标的颜色。虽然商标的颜色对于商标来说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法律规定,颜色并不是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不能独立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不过颜色是商标整体的一部分,是区别他人商标的重要标志之一。定西商标注册一会如果需要变更颜色,则视为变更商标图形,需要重新注册。由于色彩对提高宣传效率有很大作用,所以需要驰名商标对颜色进行了指定。

4.商标的文字、图形。一些文字、图形在各国禁用方面有不同的规定,由于各国的风土人情、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有些在一个国家常备人们所喜爱的商标在国外或者就是被禁用或者嫌弃的。在选择文字挥着图形、色彩的时候,避免采用销售国禁用或者忌讳的东西,这已经成为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

5.商标的名称。一些国家禁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名称,因为地理名称一般斗剧缺乏显著特征。

6.商标的版权保护。商标的保护包括对具有财产意义的商标权利的保护和与特定的人的身份密切联系着的商标权利的保护,商标的版权保护即属人身权的保护。

商标是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后,让我们看看定西商标注册代理在下面的小编带给你的效果,这可能包括你所需要的。申请商标注册,除了去北京申请,你还可以找一家代理商办理。但是现在中国的商标代理市场充满了复杂的利益。许多客户不知道如何选择商标注册代理。今天小编整理了一些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选择一个正式的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备案,向其提交各省市公司性质,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组织。你可以在商标局的网站上查阅商标代理机构的记录,确认其是否完全符合条件。也就是说,可以在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上查询正式的商标代理机构。

二、看看环境除了证件资格证书外,商标注册中介机构的办公场所也可以检查。正式公司必须有一个特殊的办公空间。检查员工的办公环境和工作条件也是判断商标注册代理是否正式的一个更重要的方面。

三、选择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对于企业来说,商标注册需要机构的专业指导服务,而不仅仅是跑腿。

1、从商标注册查询开始,预期的图片和文本能否用作申请的商标;

2、需要什么类型的注册?

3、注册成功的概率是多少?

4、如果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成功率相对较高的大概图片和文字是什么?

5、是否有必要提前准备拒绝审查;

定西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代理,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

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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