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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企业注册专利要注意什么

作者:定西元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5 08:58:27

(一)商标标识自身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自行改动商标示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不然由商标局吊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而不以实际运用的商标为准。即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共同,只能按份额扩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动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有时注册人为了漂亮或别的因素,将商标的文字字体进行纤细改动,在实践中仍是答应的;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纤细的改动如在注册商标外加方框、圆形或是某一线条,都是答应的。但假如文字或图形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一样的外观形象,就归于自行改动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的准确运用。

(二)商标的运用主体当商标的运用人与商标示册、存案事项不一样时,不构成商标的准确运用。

1、商标示册人改变称号、地址等商标示册事项时,或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改变请求。需求留意的是除了多见的公司更名、搬迁和商标买卖的状况以外,公司的分立、兼并、入股、改制等事情都也许致使商标示册人称号、地址等商标示册事项改变。

2、答应别人运用注册商标,应当报商标局存案。商标示册人答应别人运用商标时常会记得存案,可是多见的过错是:商标a的注册人是母公司A,A的某产品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B出产,运用商标a的产品上标明的出产厂家是B,商标a的运用人与在商标局注册或存案的事项不符,不构成商标的准确运用。

(三)商标的运用规模注册商标有必要运用在核定运用的产品和效劳上。商标示册请求有必要依据《相似产品和效劳区别表》的规则,按不一样的种种类离提出,经核准后即以核定运用的产品或效劳为准。注册商标需求在不一样类的别的产品或效劳上运用,有必要另行提出注册请求。实际运用的产品或效劳超出了核定运用的产品或效劳规模,或许跨种类运用,都不应当加注册符号,不然归于假充注册商标行为。假如与别人在相似产品或效劳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许近似,还要承当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四)商标的注册符号依据《商标法施行法令》第六十三条:“运用注册商标,能够在产品、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许别的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许注册符号。注册符号包含(注外加○)和(R外加○)。运用注册符号,应当标示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许右下角”。对那些现已递交了请求但没有获准注册、或是由于某种因素一时难以获准注册的商标来说,在未注册商标上标示“TM”也是一个很好的维护方法。

虽然在中国法律上并没有得到供认,但TM仍是表达了公司宣扬商标、标明商标的尽力,在发生争议时,对建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权力,或建议自个在先运用商标的权力,或许会有不少协助。但关于没有获准注册的商标或商标示册人超越《商标示册证》核定运用的产品或效劳规模运用其注册商标的,标明注册象征是假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商标示册人在新产品或效劳上运用带有注册符号的商标时,需求慎重留意新的产品或效劳是不是归于《商标示册证》核定运用的产品或效劳规模。

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著作权人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

1、原始著作权人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原始著作权人享有的是完整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

2、继受著作权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继受著作权人享有的只是著作权的财产权,而对著作权的人身权则只有保护的义务。

商标在申请注册的过程中,随时都会有可能因为某个流程不合格不达标,导致商标被驳回。那么申请被驳回要怎么办?今天我司就为大家整理介绍。

1、对于涉及在先商标的相对驳回理由,在收到驳回通知的时候,首先应该对《驳回通知》的引证商标信息,核对内容主要包括:引证商标状态、指定商品是否类似等。对于引证商标的状态,首先要和中国商标网上的引证商标状态信息进行核对。如果发现引证商标已经无效或者在相冲突的商品和服务上已经部分无效,则在复审中通过提交引证商标的无效信息就很容易克服。

2、对于引证商标提交异议、无效、撤销。对于引证商标是恶意抢注申请商标的情况,如果引证商标尚未注册,则可以在引证商标初审公告后,依据《商标法》第33条向商标局针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如果上述引证商标已经注册或者该引证商标为不当注册,申请人可依据《商标法》第44条或第45条及时向主管机关提交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如果引证商标最终被不予核准或者无效,则引证商标的障碍将被克服。

3、对比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审查员在判断商标近似的时候,主要参考商标局编辑印发的《商标审查标准》。因此,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的时候需要基于《商标审查标准》综合分析和判断审查员驳回申请商标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同时判断,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近似判断是否和《商标审查标准》所描述的具体内容基本一致,是否含有例外情况。

4、提交同意书/共存协议,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如果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本身或者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一定差异,则申请人可以考虑和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出具同意申请定西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商标同意书》或者签署《商标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共存。商标所有人经协商同意出具商标同意书或者签订商标共存协议的,通常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采纳商标同意书或者商标共存协议,作为商标注册的依据。

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例如,传统出版业的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网络侵权频发、网络侵权主体信息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文作者认为,要化解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难题,需要对新的法律关系、新问题等进行梳理,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革命性进步,网络出版逐渐在出版领域异军突起,成为新时代文化传播的主力军。比如,平板电脑、移动手机等成为内容传播的新载体,进一步催生了纸质出版物的数字化演变。毋庸置疑,数字出版具有系列优势,比如携带方便、更新快捷、检索查询简易、阅读效率高等。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系列挑战,比如,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从理念上和侵权模式上都出现了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到著作权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等。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要全方位加强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需要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以便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新技术带来新挑战,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带来多方面的挑战,以网络出版为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其次,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再次,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这一规则主旨在于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然而,“避风港原则”却被很多不法网站经营者滥用。比如,不少非法网站利用所谓“他人”上传他人版权作品进行牟利,再利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抗辩,逃避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在事后很难举证,很难查清那些没有实名注册的“上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在“互联网”时代,滥用“避风港原则”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表现在:注册小号,以虚拟人上传资源的方式,避免网站承担内容提供商的责任;以鼓励、奖励、唆使等方式教唆网民上传非法资源,网站利用“避风港原则”抗辩直接责任;以虚假的P2P模式,利用自建域外网站非法资源,提供深度链接侵犯他人版权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能最大程度弥补传统版权保护法律空缺。不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侵权形态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法院等相关部门运用互联网思维,结合法律现有规定来灵活应对。笔者认为,对网络侵权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首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已经公开发表。网络背景下的公开发表,既包括在媒体发表、发表后的转发,也包括在自媒体平台上的发表,以及由权利人上传至自己的公开网络空间。不过,电子邮件、点对点的文件传送,或者由权利人注明不得转载或使用的字样,不在公开发表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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