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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企业注册专利的相关规范
作者:定西元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17 08:21:50
评估商标权价值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商标产品历史收益状况;
2.商标产品未来盈利空间、能力;
3.商标状况:商标状况必须详细了解它的影响力、所处市场的状况、竞争状况、过去的表现、未来计划及风险程度等。
具体讲,分析以下七个影响因素:(1)领导力。即影响行业市场的能力。如某一商标为其所处市场的龙头产品的商标,其价值就比其他普通价值要高。(2)生存力。即商标的稳定性。那些历史悠久、消费者信任度高的商标的价值要高。(3)市场力。指商标的市场经济状况。食品、饮料的商标比高科技产业的商标取值要高。(4)辐射力。指商标超过地理文化边界的能力。符合国际惯例和口味的商标比某一区域和地区性商标的价值要大。(5)趋势力。指商标对行业发展方向的导向及影响力。商标的长期发展趋势能够很好地反映其与消费者的联系和同步性。(6)支持力。指能够获得投资及重点支持的商标其价值要大一些。(7)保护力。指商标拥有者的合法权利,即注册商标的保护能力。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深度及广度在评估商标时很重要。
商标权价值评估基础资料清单一、公司概况1.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2.公司创立和发展过程(历史沿革),包括成立时间、批准机关、投资方;3.企业的组织机构图;4.公司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5.公司全部生产、销售进出口或服务许可证;6.新闻媒体,消费者对商标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相关报道和评价等反馈信息,产品获奖证书、企业荣誉证书、法定代表人荣誉证书及经验介绍;7.定西商标注册证书及相关变更注册法律文书等产权资料;8.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及说明;9.商标图案及释义。
二、企业历史财务资料1.公司近5年或成立以来所实行的主要财务、会计政策(如折旧政策)情况、税种、税率、税收优惠;2.公司近5年或成立以来各年度和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3.商标产品未来五年收益预测(见C表)及预测说明。
三、市场营销1.产品的主要市场销售额等;2.国内外销售渠道的建立及分销网点的布置;3.促销策略、促销计划,主要广告媒体清单;4.产品保证措施和售后服务措施;5.市场发展规划。
四、研究与开发1.近3年来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项目的主要成果;2.技术产品研发情况简介,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报告或技术产品说明书等技术鉴定资料。
五、质量管理1.本行业通常的质量考核指标,公司目前执行的质量标准;2.公司的质量体系介绍。
六、未来3-5年商标产品发展规划七、其它资料1.商标续展承诺书;2.企业承诺书。评估程序1.了解委托方评估目的和意愿,并作充分沟通;2.签定委托合同,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及各项要求;3.界定产权归属;4.现场勘察,了解生产、经营、管理、发展等状况;5.指导委托方填报评估资料;6.市场调研,资料检索,分析相关市场需求,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产业政策、行业信息等;7.专家论证,评定估算,三级审核;8.出具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与委托方交换意见,完善报告;9.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随着知识产权法律地位的确立,无形资产作为企业发展的最重要资产,其作用已越来越为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所重视,以商标权、专利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融资的工作如雨后春笋般得以开展,但现阶段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尚未达到不动产抵押的普遍程度,企业在具体操作时,应有清醒认识:
1.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担保法及各地方陆续出台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政策,均对商标权质押融资持积极支持态度,法律层面上已不存在任何障碍。2.区域差异。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此项业务各地银行开展的广度、深度也不一样。珠三角、长三角及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较为活跃和普遍,而东北、西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较少。3.银行因素。不同地区、不同银行由于观念、审批权限、体制及经营机制的差异,对此项业务的开展态度、积极性也不一样。一般讲,商业股份制银行如中信、光大、交通等较国有四大控股银行较为灵活。
4.由于无形资产评估难度较大,对机构的专业要求较高,地方评估机构一般不具备评估此项资产的实力,报告质量及权威性普遍较差,银行对此类评估工作指定本地机构来完成稍显勉强,同时对企业本身今后发展也会不利。目前聘请北京、上海异地专业机构评估较为普遍。5.商标权作为企业的一项单项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的操作过程与有形资产的抵押并无大的区别,甚至手续更简化。唯一不同是最后阶段要到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进行质押登记备案。
6.贷款比例。商标权质押比起以不动产抵押,获得的贷款比例较低。从我们操作过的案例看,一般在评估值的30%-10%左右。太仓首例商标质押融资贷款日前操作完成,雅鹿集团以其中国驰名商标雅鹿专用权作质押,获得了中国农业银行太仓支行3亿元贷款。
第一,没有统一的外商投资法。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缺乏利用外资的经验,在外资公司注册立法的工作上是“摸着石头过河”,采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方式,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由各种专项立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组成,重复和混乱的立法较多,不利于法律的权威性以及统一实施。
第二,由分开立法向合并立法过渡,先采取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模式,即内资企业的投资关系由国内经济法调整,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关系则由涉外经济法调整,从而形成了同一调整对象但仅因主体国籍的不同而由两套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的格局,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合并立法。
第三,由按企业所有制性质给予鼓励政策,发展到按产业性质给予优惠政策,从按区域制定鼓励政策逐步过渡到全国统一的政策。
第四,融投资法与企业法于一体,以企业为本位。现有的外商投资法中的基本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它们各自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从这三部法律的体例和内容上看,都同时寸含有投资法与企业法的双重内容,而且其中又以企业法为重。其中的大部分条款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设立程序、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经营规则等内容,只有少部分条款涉及投资法内容,如投资领域、投资保护、投资奖励等。
但是,企业法和外资法的立法理念是完全不同的。企业法以企业利益为本位,所有规制旨在保证企业利益充分实现,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外资法则以社会利益为本,一切规制都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外资公司注册)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外资公司注册从追求数量逐步发展到讲究质量,外商投资法律体系日臻完善成熟。今后,我国外商投资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应着眼于引导和规范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上,政府应该把对利用外资的管理从以行政性审批为主,向依法规范、引导、监督的管理模式转变。
很多客户会问我们工作人员一个问题,我们现在有工作,可以开办公司吗?对于客户非常关心的问题,我们把答案分享给大家,希望对您的注册公司有所帮助。国家法律上只规定了“公务员不得从商”,但是没有规定普通员工在职内也不可以从商,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职人员是可以注册公司的;除非你所任职的公司在劳动合同里有明确规定“在职人员不可在任职期内从商,否则公司不可单方面解除劳务合同。
所以,注册公司中,如果你现在还是在职人员,且非公务员、银行工作者及其他特殊的被禁人员,一般都是可以注册公司的。在职人员如果自己跑工商局注册,虽然省钱,但是会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为你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和工商局一致,除非你请假,但是注册公司不是你请假一两天就能办好的事情,更不要说那些初次创业的了。
所以很在职人员都会选择找代办公司注册公司,虽然会多花点钱,但是能剩下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的代办公司一般都是全包,不仅可以注册公司,就连之后的银行开户和核税都可以一起办理,能个自己剩下不少事情。这个问题也是在职创业人员经常会担心的问题。其实除了公务员和公司法上明确不可成为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在职人员是可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
虽然在职人员可以注册公司,但是在注册公司时一定要选好注册公司的类型,避免你所注册的公司与自己现在所任职的企业有利益冲突,影响在原公司正常上班情况,违反了竞业禁止。因为有冲突了,原公司是可以追究你的民事责任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后小编还是想要提醒各位,在职人员如果想要轻松快速的完成公司注册,还是找代办比较快捷、方便,毕竟人家是专业人事。注册公司在注册公司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您有什么可以直接咨询我们的工作人员。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地位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分属不同法律范畴。依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属于人格权,分由不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定西商标注册申请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依据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商标由文字、图形、颜色等各种要素构成,是用来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标记。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用以区别不同市场主体,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公众认为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经营过程中的市场混淆行为。
二、关于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程序(一)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对于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的,属于经营者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和解决。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完善了混淆行为的规定,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增加了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企业名称在使用过程中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处理。
(二)在后申请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权冲突现行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程序来保护在先企业名称权。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企业名称权属于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的范畴。对于在后商标侵犯在先企业名称权的,若在后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则企业名称权人其可以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起商标异议程序;若在后商标已注册,则其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2016年修订并对外公布的《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中明确了在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程序中在先字号权的认定标准:“将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三、积极打击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号的行为我局在商标异议和宣告无效阶段不断加大对恶意抢注、复制、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号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大量恶意抢注、复制、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案件,可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并适用商标法有关规定,作出被异议或被无效商标不予核准或宣告无效的决定。
四、打通全国商号和商标注册信息的共享平台我局积极推进商标数据库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之间数据共享。为进一步推进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之间的数据共享及应用,商标审查系统四期项目已就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应用平台进行立项规划。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建设商标数据开放及分析系统。该项目建成后,市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均可通过该系统在线查询相关商标信息。
五、持续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改革,向社会全面开放各级企业名称库,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比对服务;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对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进行辅助筛查,向申请人提供筛查结果和有关信息,供申请人参考、选择;制定企业名称相同近似比对规则,完善禁限用字词库、提高系统对不适宜名称的提示拦截能力。目前,全国所有省份均已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登记由登记机关预先把关变为企业自主承诺,对于可能与他人知名商标存在的冲突,登记机关主要以风险告知的方式告知企业使用名称可能存在的风险,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使用。
六、妥善处理历史原因导致的商标与商号共存的特殊情况关于您们针对历史原因导致商标与商号共存的特殊情况,提出的“善意共存、包容发展”原则和解决问题建议,言简意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我局深表赞同。下一步,将深入研究论证,妥善平衡各方利益,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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