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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

长沙商标注册

我们在定西商标注册前都会进行商标查询,一定要做好查询工作,商标查询到底查什么,我们又该注意什么呢?就请小编来详细给你们说一下。

1.根据市场需求查询类别商标共有45个类别,企业可以根据商品或服务的类别,选择注册什么类别,等获得市场较大反响后,则可选择注册相关衍生类别。

2.查询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也要考虑名称是否有不良影响。比如:是否涉及种族歧视、宗教信仰,是否有损道德风尚等问题。

3.查询商标的在先相同或近似创业公司在设计产品名称时,应该事先做好商标检索的分析工作,考虑商标注册成功的可能性。如果通过商标检索,对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有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的,建议创业公司根据市场需求考虑更改产品名称。申请注册图文组合商标(商标里有文字有图形)时,商标局审查员是会将图形、中文和英文分开审查,如果文字审查过关但是图形并没有审查过关,这个商标就会被驳回。

反之,图形审查过关但文字没有审查过关,也是一样被驳回。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原则,商标中不同元素需单独进行审查,其中任一元素构成近似,则商标整体亦会驳回。因此,如果您的商标里同时包含中文、英文和图形,可以选择分开注册,这样不但能提升您商标注册的成功率,而且也方便您后续商标使用的灵活度。

4.查询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可能会被驳回哦。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智慧的产出物。这种智力成果也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的直接产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

二、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三、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其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的)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从相关规定以及实务中的情形来看,可以根据下列行为去判断是否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销售(1)中所述产品;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对于确定假冒专利后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假冒专利的后果,专利法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假冒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当我们想注册商标的时候,发现我们想要注册的商标却都已经被别人注册了,而自己又对那几个注册商标情有独钟,那这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这时候我们可以稍作修改或者把它进行组合,作为一个组合商标注册。在申请注册商标过程中,也许有人会突发奇想地问这样一个问题:假如现在有一个注册商标A,也有一个注册商标B,如果想要申请一个AB的组合商标是否可行?

这样的情况是存在的,但要分情况对待。组合商标AB能否获准注册关键是要看A商标和B商标的知名度。其中不管是A商标还是B商标在相关行业有一定名气或知名度的话,这个组合商标有很大可能是要被驳回的;但如果A商标和B商标在相关行业内都没有什么名气或知名度的话,这种情况一般不认定组合商标A_B与A商标或B商标近似,即组合商标AB是可以获准注册的。

虽然我们不提倡将已有注册商标组合为新的申请商标(毕竟有一定的风险),最好就是有自己显著性的商标,具有自己特色的商标才是最佳的方案,也有利于我们打造自己的品牌。但如果找对了技巧,对于想要拥有自主商标的企业或个人来说又何尝不是一条捷径?

注册人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后,应及时寻求法律保护。按照我国商标法律的规定,负责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商标保护的双轨制。所以,当发现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但是,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同时请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处理,而只能选择一个处理机关。

究竟选择何种保护途径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希望达到的目的来决定。一般来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特点是:行动迅速、程序简便、结案所需时间较短。但行政机关对于侵权赔偿只有调解的权力,如果当事人不服,还需要请求法院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特点是:程序严密、注重民事赔偿。因此,如果希望尽快处理案件,制止侵权的扩大,可以选择行政机关处理;如果因侵权所受的损失较大,希望获得有效的赔偿,则以向法院起诉为好。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的,应当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请求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请求书需要写明请求的事由、请求的法律依据。请求人的名称、地址、侵权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侵权行为地等。在提交请求书时,当事人应出具其权利证明文件,同时附送被控方侵权的证据材料。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过调查,认为所投诉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可以作出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收缴直接专门用于侵犯商标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

4、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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